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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情况掩护法(十九)

作者:天博综合体育官方app下载 时间:2023-04-11 00:06
本文摘要: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通过,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宣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集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宣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凭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情况掩护法>等七部执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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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通过,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宣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集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宣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凭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情况掩护法>等七部执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情况掩护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凭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执法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海洋情况监视治理第三章 海洋生态掩护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情况的污染损害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情况的污染损害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情况的污染损害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情况的污染损害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运动对海洋情况的污染损害第九章 执法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掩护和改善海洋情况,掩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康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连续生长,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运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情况运动的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效区、生态情况敏感区和懦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掩护红线,实行严格掩护。国家建设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条 一切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掩护海洋情况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情况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以及海洋情况监视治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举行监视和揭发。第五条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情况掩护事情统一监视治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情况掩护事情实施指导、协和谐监视,并卖力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情况掩护事情。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海洋情况的监视治理,组织海洋情况的观察、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卖力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情况掩护事情。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情况的监视治理,并卖力污染事故的观察处置惩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置惩罚。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到场观察处置惩罚。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情况的监视治理,卖力掩护渔业水域生态情况事情,并观察处置惩罚前款划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情况掩护部门卖力军事船舶污染海洋情况的监视治理及污染事故的观察处置惩罚。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划定确定。第六条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凭据职责分工依法公然海洋情况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元应当依法公然排污信息。第二章 海洋情况监视治理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全国海洋主体功效区计划,制定全国海洋功效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效区划,掩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第八条 国家凭据海洋功效区划制定全国海洋情况掩护计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情况掩护计划。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可以建设海洋情况掩护区域互助组织,卖力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情况掩护计划、海洋情况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掩护事情。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情况掩护事情,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整决。跨部门的重大海洋情况掩护事情,由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议。第十条 国家凭据海洋情况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情况质量尺度。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情况质量尺度中未作划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情况质量尺度。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凭据国家和地方海洋情况质量尺度的划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情况质量状况,确定海洋情况掩护的目的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事情计划,按相应的海洋情况质量尺度实施治理。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尺度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情况质量尺度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在国家建设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尺度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排污单元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尺度的同时,应当遵守剖析落实到本单元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凌驾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情况掩护目的、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情况影响陈诉书(表)。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须根据国家划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执法划定缴纳情况掩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根据国家划定缴纳倾倒费。凭据本法例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情况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三条 国家增强防治海洋情况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情况的落伍生产工艺和落伍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接纳资源使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情况的污染。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情况监测、监视规范和尺度,治理全国海洋情况的观察、监测、监视,制定详细的实施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情况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情况质量,公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划分卖力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凭据全国海洋情况监测网的分工,划分卖力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体例全国情况质量公报所必须的海洋情况监测资料。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情况监测、监视信息治理制度,卖力治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情况掩护监视治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情况污染事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须立刻接纳有效措施,实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陈诉,接受观察处置惩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情况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接纳有效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凭据防止海洋情况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案。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情况污染事故的单元,应当依照国家的划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根据应急计划排除或者减轻危害。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团结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例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观察取证,须要时有权接纳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陈诉有关主管部门处置惩罚。

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统领规模内排放污染物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举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须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守旧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掩护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有效措施,掩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漫衍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举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掩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设海洋自然掩护区。国家级海洋自然掩护区的建设,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设海洋自然掩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掩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富厚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漫衍区域;(三)具有特殊掩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掩护的区域。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使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设海洋特别掩护区,接纳有效的掩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举行特殊治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健全海洋生态掩护赔偿制度。开发使用海洋资源,应当凭据海洋功效区划合理结构,严格遵守生态掩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情况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举行科学论证,制止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接纳严格的生态掩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情况的破坏。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联合当地自然情况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域举行综合治理。

克制破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第二十八条 国家勉励生长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举行情况影响评价。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情况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情况的污染损害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划定的尺度和有关划定。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凭据海洋功效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划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案。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存案后十五个事情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情况掩护部门。

在海洋自然掩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物胜景区和其他需要特别掩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在有条件的地域,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凭据海洋功效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有关执法的划定,增强入海河流治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元,必须向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置惩罚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情况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实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克制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划定。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由处置惩罚,切合国家有关排放尺度后,方能排入海域。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关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接纳有效措施,保证相近渔业水域的水温切合国家海洋情况质量尺度,制止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宁静使用的划定和尺度。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治剂。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置惩罚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克制经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都会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都会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都会污水处置惩罚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增强都会污水的综合整治。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第四十一条 国家接纳须要措施,防止、淘汰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情况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情况的污染损害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情况掩护治理的划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掩护区、海滨风物胜景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掩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情况、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运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元,必须对海洋情况举行科学观察,凭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体例情况影响陈诉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情况影响陈诉书(表)报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情况影响陈诉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情况掩护部门的意见。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掩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掩护设施应当切合经批准的情况影响评价陈诉书(表)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克制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情况的工业生产项目。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接纳有效措施,掩护国家和地方重点掩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情况和海洋水产资源。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

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接纳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情况。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情况的污染损害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切合全国海洋主体功效区计划、海洋功效区划、海洋情况掩护计划和国家有关情况掩护尺度。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元应当对海洋情况举行科学观察,体例海洋情况影响陈诉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情况影响陈诉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情况掩护部门的意见。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掩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情况掩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履历收不及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情况掩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尺度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质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接纳有效措施,掩护海洋资源。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历程中,必须接纳有效措施,制止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淆物,必须经由处置惩罚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接纳,不得排放入海。经接纳处置惩罚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凌驾国家划定的尺度。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

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情况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实燃烧,油和油性混淆物不得排放入海。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划定体例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存案。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情况的污染损害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元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元,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克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倾倒。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情况影响水平,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法式和尺度。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根据废弃物的种别和数量实行分级治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经济、宁静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暂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暂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治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情况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关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运动,并报国务院存案。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元,必须根据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举行倾倒。

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元,应当详细记载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陈诉。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陈诉。第六十一条 克制在海上焚烧废弃物。克制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宽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运动对海洋情况的污染损害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例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吸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运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吸收处置惩罚能力。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根据有关划定持有防止海洋情况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举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载。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情况的污染。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宁静执法、法例的划定,防止因碰撞、触礁、停顿、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情况的污染。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根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配合负担风险的原则,建设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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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收支口岸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署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收支口岸、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切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划定。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根据有关划定事先举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宁静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口岸、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根据有关划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置惩罚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吸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油类的口岸、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体例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运动应当遵守有关执法法例和尺度,接纳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情况污染。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运动的监视治理。船舶举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根据有关划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情况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接纳制止或者淘汰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重大污染损害结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接纳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须要措施。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例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刻向就近的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陈诉。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实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元陈诉。接到陈诉的单元,应当立刻向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通报。第九章 执法责任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者责令接纳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纠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议的部门可以自责令纠正之日的越日起,根据原罚款数额按日一连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海域排放本法克制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根据本法例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凌驾尺度、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情况污染事故,不立刻接纳处置惩罚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不根据划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根据划定陈诉的;(三)不根据划定记载倾倒情况,或者不根据划定提交倾倒陈诉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划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例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掩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和接纳调停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划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情况掩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划定的,应当通报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罚。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划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举行情况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影响评价法》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情况掩护设施,或者情况掩护设施未到达划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划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情况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根据治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举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凭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回复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划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情况掩护设施、情况掩护设施未到达划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使用含超尺度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质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例定举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运动,造成海洋情况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例定,不根据许可证的划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关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划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凭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口岸、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根据划定纪录排污记载的;(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事情业,造成海洋情况污染损害的;(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例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口岸、码头、装卸站不体例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第八十九条 造成海洋情况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清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圈外人的居心或者过失,造成海洋情况污染损害的,由圈外人清除危害,并负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掩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九十条 对违反本法例定,造成海洋情况污染事故的单元,除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例定行使海洋情况监视治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划定处以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事情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情况污染事故的,根据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盘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情况污染事故的,根据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盘算罚款。对严重污染海洋情况、破坏海洋生态,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由实时接纳合理措施,仍然不能制止对海洋情况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负担责任:(一)战争;(二)不行抗拒的自然灾害;(三)卖力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划定。第九十三条 海洋情况监视治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情况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九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寄义是:(一)海洋情况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情况,发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康健、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正当运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情况质量等有害影响。(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罗水深不凌驾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效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情况特定条件,界定海洋使用的主导功效和使用领域。(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淆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淆物。(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罗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情况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罗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运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居心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结构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第九十五条 涉及海洋情况监视治理的有关部门的详细职权划分,本法未作划定的,由国务院划定。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到场的与海洋情况掩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差别划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划定;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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